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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恐防制法 第 6 條

  1. 1.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申請,許可下列措施: 一、酌留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或其受扶養親屬家庭生活所必需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二、酌留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管理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必要費用。 三、對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外之第三人,許可支付受制裁者於受制裁前對善意第三人負擔之債務。
  2. 2.前項情形,得於必要範圍內,限制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使用方式。
  3. 3.前二項之許可或限制,主管機關得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
  4. 4.違反第二項之限制或於限制期間疑似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第一項許可之措施。
  5. 5.第一項許可措施及第二項限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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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資恐防制法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以依職權或申請,許可下列措施: 1. 酌留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或其受扶養親屬家庭生活所必需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2. 酌留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管理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必要費用。 3. 對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外之第三人,許可支付受制裁者於受制裁前對善意第三人負擔之債務。 根據參考資料,資恐防制法主要是針對資恐行為進行規範,以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根據法律所規定的情形,主管機關可以許可或限制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的財產使用方式及相關事項。其中,許可措施可涵蓋酌留必需之生活財物、支付受制裁者的債務等。而限制措施則是在必要範圍內對制裁對象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進行限制。此外,法律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並在違反限制或疑似有相關情事時廢止許可措施。 至於參考資料內的範例,並未提供與資恐防制法第6條直接相關的具體案例,因此無法給出與該法條有關之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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