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第2條的規定: 1. 這項準則適用於證券商發行的指數投資證券(Exchange Traded Note;ETN),除非有其他法令規定。 2. 這項準則所指的指數投資證券是指在到期時會支付根據所追蹤的指數表現連結的回報的有價證券,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上進行交易,而投資人的申購和賣回則是以現金交付的方式進行。 3. 對於前項所提到的標的指數,以下列條件為限,且不得涉及新台幣匯率指標: - 指數的編制者必須具備編制指數的專業能力和經驗。 - 指數應對其所定義的市場具有代表性。 - 指數的成分應具有分散性和流通性。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可以不具備分散性。 - 指數資訊應該充分揭露並易於取得。 - 指數不得違反法令規定,也不應該是不適合作為標的指數的情況。 舉例來說,根據金管會所發布的證券商指數類結構性商品發行和買回業務操作要點,證券商發行的指數投資證券(ETN)必須符合上述準則的要求,如指數編製者需具有專業能力和經驗、指數應具代表性等(例子來源資料:金管會證交所廢止「結構性商品興櫃試辦辦法」與「結構性商品發行全球說明與意見交換」,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5&parentpath=0,2&mcustomize=lawnews_view.jsp&dataserno=201011120001&dtable=LawNews),這些規定都有助於確保證券商發行的指數投資證券符合相關的法律標準和投資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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