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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指數投資證券(Exchange Traded Note;ETN) 之發行,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準則規定。
  2. 本準則所稱指數投資證券,指證券商發行於到期時支付與所追蹤標的指數表現連結之報酬,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投資人之申購、賣回採現金交付之有價證券。
  3. 前項標的指數,應符合下列條件,且不得涉及新臺幣匯率指標: 一、指數編製者應具有編製指數之專業能力及經驗。 二、指數應對所界定之市場具有代表性。 三、指數成分應具備分散性及流通性。但經主管機關准者,得不具備分散性。 四、指數資訊應充分揭露並易於取得。 五、無違反法令規定或不宜列為標的指數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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