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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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造幣廠(以下簡稱本廠)直隸中央銀行,經營流通硬幣及紀念幣之鑄造、銷燬、回籠硬幣處理及承接印信、勳獎章鑄製等業務。
- 2.本廠得依業務及市場需求,兼營紀念章、牌及其他各種金屬鑄品業務,但不得妨礙前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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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第2條,該條例規定了中央造幣廠的業務範圍。首先,該規程指出中央造幣廠隸屬於中央銀行,負責進行硬幣和紀念幣的鑄造、銷燬、回籠硬幣整理以及印章、勳獎章的製作等業務。其次,根據業務和市場需求,本廠還可以兼營紀念章、牌和其他金屬鑄造產品的業務,但不得妨礙前面所提到的業務。藉由這條條文,中央造幣廠可以在符合規定的範圍內擴展業務,以滿足市場需求。例如,可以製作紀念章或其他金屬鑄造的產品。這些規定反映了中央造幣廠的使命和範圍,以確保其業務符合相關法令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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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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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