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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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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造幣廠(以下簡稱本廠)直隸中央銀行,經營流通硬幣及紀念幣之鑄造、銷燬、回籠硬幣處理及承接印信、勳獎章鑄製等業務。
  2. 2.本廠得依業務及市場需求,兼營紀念章、牌及其他各種金屬鑄品業務,但不得妨礙前項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第2條,該條例規定了中央造幣廠的業務範圍。首先,該規程指出中央造幣廠隸屬於中央銀行,負責進行硬幣和紀念幣的鑄造、銷燬、回籠硬幣整理以及印章、勳獎章的製作等業務。其次,根據業務和市場需求,本廠還可以兼營紀念章、牌和其他金屬鑄造產品的業務,但不得妨礙前面所提到的業務。藉由這條條文,中央造幣廠可以在符合規定的範圍內擴展業務,以滿足市場需求。例如,可以製作紀念章或其他金屬鑄造的產品。這些規定反映了中央造幣廠的使命和範圍,以確保其業務符合相關法令和需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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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第 2 條規定:「中央造幣廠(以下簡稱本廠)直隸中央銀行,經營流通硬幣及紀念幣之鑄造、銷燬、回籠硬幣處理及承接印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