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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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得因業務需要,由廠長酌聘顧問(不支薪給),以備諮詢或辦理指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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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第23條,本廠有權根據業務需要,由廠長自行聘請顧問,並且這些顧問不會獲得薪酬。顧問的聘任是為了提供咨詢或處理特定事項。這條規定賦予廠長使用顧問的權力,以增進中央造幣廠的業務運作。然而,顧問的使用必須符合業務需要,不能任意聘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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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