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所指涉及票據交換所在開展票據交換和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時需遵守的規定。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交換單位需在本行或本行授權的代理銀行開立專用存款戶,並在該存款戶中進行應收、應付差額的收付。而根據第2項的規定,若未在本行開立存款戶的交換單位,如果有必要在本行進行應收、應付差額的收付,則可向票據交換所申請由其他在本行開立的存款戶代理收付,並由票據交換所向本行報備。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票據交換所需要在某銀行進行結算業務並進行應收、應付差額的收付,根據第1項的規定,該票據交換所需要在該銀行或該銀行的代理銀行開立專用存款戶,並在該存款戶中進行相應的收付。然而,如果該票據交換所沒有在該銀行開立存款戶,但仍需要在該銀行進行應收、應付差額的收付,根據第2項的規定,該票據交換所可以向票據交換所申請由其他在該銀行開立的存款戶代理收付,並將相關信息報備給該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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