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第 12 條,下面是該條款的解釋: 1. 前條交換單位存款戶之餘額如有不敷支付當日應付差額時,應於本行或本行之代理銀行規定時間內補足。 根據此條款規定,如果交換單位的存款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日應付的差額,該交換單位應在本行或本行的代理銀行規定的時間內補足。 2. 票據交換所應就交換單位違反前項規定,無法支付其應付差額時,如何於當日完成清算作業,訂定因應機制,並報本行備查。 根據此條款規定,如果票據交換所發現交換單位違反前一項規定,無法支付其應付差額,應在當日完成清算作業,並訂定因應機制,並向本行報備。 3. 交換單位無法支付其應付差額,而有嚴重影響票據交換運作之虞者,票據交換所得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暫時停止其交換,並報本行備查,另由本行轉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根據此條款規定,如果交換單位無法支付其應付差額且有可能嚴重影響票據交換運作,票據交換所可以在經過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暫停該交換單位的交換行為,並向本行報備,同時由本行轉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參考資料:「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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