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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票據交換及劃撥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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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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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交換單位存款戶之餘額如有不敷支付當日應付差額時,應於本行或本行之代理銀行規定時間內補足。
票據交換所應就交換單位違反前項規定,無法支付其應付差額時,如何於當日完成清算作業,訂定因應機制,並報本行備查。
交換單位無法支付其應付差額,而有嚴重影響票據交換運作之虞者,票據交換所得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暫時停止其交換,並報本行備查,另由本行轉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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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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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票據交換所之設立及運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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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票據交換及劃撥結算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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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票據交換所之業務章則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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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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