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交換所應訂定「參加票據交換規約」,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為交換單位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二、交換單位應繳保證金之基準及其儲存限制、發還條件。 三、交換單位得接受未參加交換之金融業者委託代理交換。 四、交換單位所收其他交換單位之票據,應提出當地票據交換所進行交換;經提回付款之交換票據,如發生退票,亦應由該付款之交換單位提出當地票據交換所進行退票交換。 五、交換單位之分支機構應一律參加當地之票據交換,其所收其他交換單位之票據,應由該交換單位提出交換並負有關交換上之一切責任。 六、交換單位應在本行或本行之代理銀行開立存款戶;其應收應付之交換差額及退票差額,應依本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清算。 七、參加票據交換其他應遵守之規範。
根據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規定,票據交換所應訂定「參加票據交換規約」,其中包括以下事項: 一、申請為交換單位應具備的資格條件。 這表示交換單位必須符合特定的標準和要求,具備相關的資格,才能成為票據交換所的成員。 二、交換單位應繳保證金之基準及其儲存限制、發還條件。 這意味著交換單位在加入票據交換所時,需要繳納一定金額的保證金。保證金的基準、存放限制以及發還條件都需要在規約中明確規定。 三、交換單位得接受未參加交換之金融業者委託代理交換。 這表示交換單位可以代表未參加交換的金融機構進行票據交換的業務。 四、交換單位所收其他交換單位之票據,應提出當地票據交換所進行交換;經提回付款之交換票據,如發生退票,亦應由該付款之交換單位提出當地票據交換所進行退票交換。 這表示交換單位在收到其他交換單位的票據時,應將其提交當地的票據交換所進行交換。而如果被退回的票據需要退票時,也應由負責付款的交換單位將其提交當地的票據交換所進行退票交換。 五、交換單位之分支機構應一律參加當地之票據交換,其所收其他交換單位之票據,應由該交換單位提出交換並負有關交換上之一切責任。 這表示交換單位的分支機構應該全部參加當地的票據交換業務,而且其所收到其他交換單位的票據,應由該交換單位提交進行交換,並對相關的交換承擔責任。 六、交換單位應在本行或本行之代理銀行開立存款戶;其應收應付之交換差額及退票差額,應依本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清算。 這表示交換單位在本行或本行代理銀行開設存款帳戶,並按照本行的管理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理收付之交換和退票差額的清算。 七、參加票據交換其他應遵守之規範。 根據這條法規,參加票據交換的交換單位還需要遵守其他相關的規範標準。 以上的解釋基於《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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