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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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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交換所應與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金融業者,就退票及其相關事項之處理規範加以約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第16條,票據交換所應與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金融業者進行協商並約定退票及相關事項的處理規範。根據這個規定,票據交換所與金融業者可以就退票的流程、條件和程序等事項進行協商和約定。這是為了確保退票的一致性和有效性,在金融業者和票據交換所之間建立起一個共同的處理規範。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這項規定有助於票據交換所和金融業者之間的合作和溝通,提高退票處理的效率和準確性。

  • 退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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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票據交換所應與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金融業者,就退票及其相關事項之處理規範加以約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