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單位違反本辦法或票據交換章則情節重大,而有嚴重影響票據交換運作之虞者,票據交換所得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暫時停止其交換,並報本行備查,另由本行轉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根據《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如果交換單位違反該辦法或票據交換章則而情節嚴重,可能對票據交換運作產生嚴重影響,則票據交換所可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暫時停止該交換,同時報告中央銀行備查,並且由中央銀行轉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中央銀行為設立票據交換所的唯一法源,其他部門或機構沒有權力設立票據交換所。票據交換所必須遵守中央銀行法的規定,並依法向中央銀行報備運作情況。 參考資料: - 中央銀行法 - 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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