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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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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單位違反本辦法或票據交換章則情節重大,而有嚴重影響票據交換運作之虞者,票據交換所得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暫時停止其交換,並報本行備查,另由本行轉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如果交換單位違反該辦法或票據交換章則而情節嚴重,可能對票據交換運作產生嚴重影響,則票據交換所可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暫時停止該交換,同時報告中央銀行備查,並且由中央銀行轉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中央銀行為設立票據交換所的唯一法源,其他部門或機構沒有權力設立票據交換所。票據交換所必須遵守中央銀行法的規定,並依法向中央銀行報備運作情況。 參考資料: - 中央銀行法 - 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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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交換單位違反本辦法或票據交換章則情節重大,而有嚴重影響票據交換運作之虞者,票據交換所得提經董事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