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交換所應依本行規定或通知定期或不定期提出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報告;本行並得派員查核之。
根據「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票據交換所應遵守中央銀行的規定或通知,定期或不定期提出業務、財務及其他相關報告。同時,中央銀行有權派員對票據交換所進行查核。這條條文的目的是確保票據交換所的運作符合中央銀行的要求,並確保其財務和業務的透明度。透過報告和查核機制,中央銀行可以有效監督和管理票據交換所的運作,以確保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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