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內容,可知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如下: 1. 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金融業者可向票據交換所申請參加票據交換,成為交換單位。分支單位應參加當地票據交換的規定。例子:一家銀行經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後,可以申請成為票據交換的交換單位,該銀行的分支機構也必須參加當地的票據交換。 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所收之票據,則由本行指定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交換單位代理交換。例子:信用合作社或農、漁會收到的票據,會交由指定的合作金庫銀行或其他交換單位代理進行交換。 2. 未按前項規定申請參加交換的金融業者,可以委託交換單位代理票據交換,但需事先向票據交換所申請並經同意。例子:一家金融業者未申請成為交換單位,但可以委託其他交換單位代理進行票據交換,但需要先向票據交換所申請並取得同意。 參考資料: - 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00010)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