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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凡經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金融業者,均得向票據交換所申請參加票據交換,成為交換單位;交換單位之分支單位應一律參加當地票據交換。但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所收之票據,由本行指定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交換單位代理交換。
  2.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參加交換之金融業者,得委託交換單位代理票據交換,受託金融業並應向票據交換所申請,經其同意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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