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交換所得設諮詢委員會,由參加交換之金融業者指派或推派代表參加,負責有關交換事務、業務發展、法規事務或其他重要事項之研議及諮詢。
根據《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第7條,票據交換所可以設立諮詢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參加交換的金融業者指派或推派代表參加,負責研議和諮詢有關交換事務、業務發展、法規事務或其他重要事項。這表示票據交換所在管理和發展業務時,可以藉由與金融業者代表的諮詢來取得意見和建議,以提升其運作效能和法規合規性。 範例: 一家票據交換所打算制定一項新政策,但希望在正式實施之前獲得金融業者的觀點和回饋。該票據交換所可以召開諮詢委員會會議,邀請參加交換的金融業者代表參與討論,徵詢他們對該政策的意見和建議。透過諮詢委員會,票據交換所可以獲得來自業界的專業意見,並據此進行政策的修改和改進。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