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交換所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職責相當之人應以專任為原則。但因特殊需要經本行核准者,不在此限。
根據《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第6條,票據交換所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或類似職務的人應以專任為原則。然而,根據特殊需求經中央銀行核准的情況下,可以不受此限制。 根據參考資料,此法規是由中華民國(Taiwan)中央銀行所施行的一項辦法,其目的在於管理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這項法規要求票據交換所的領導層應以專職方式擔任,以保障其專業能力和責任。然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能會因為特殊的需求經中央銀行核准,而允許不以專任方式擔任。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票據交換所處於一個特殊的情況下,例如因人才短缺而無法找到合適的候選人擔任專職董事長或總經理,該所可以向中央銀行提出特殊需求,經過核准後,可以委任其他相關職位的人員兼任該職務。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中央銀行《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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