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管理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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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錢業存款利率,不得超過放款利率,放款利率之最高限度,由當地銀錢業同業公會斟酌金融市場情形,逐日擬定同業日拆及放款日拆,報請中央銀行核定牌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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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利率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了銀錢業的存款利率和放款利率之間的關係。根據該條例,銀錢業的存款利率不得超過放款利率。而放款利率的最高限度則由當地銀錢業同業公會基於金融市場情形逐日擬定同業日拆及放款日拆,再報請中央銀行核定牌告實施。 根據最新資料,在台灣,利率管理條例已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廢止。該條例在失效前規定了銀錢業的存款利率和放款利率之間的關係,並明確了放款利率的最高限度的制定程序。最高法院曾於109年11月25日召開民事庭會議,針對利率管理條例失效後的利息計算方法進行了討論。根據該會議的決議,如果在利率管理條例失效前已經訂立了利息計算方式,則可以依照當地中央銀行核定放款日拆計算利息;如果未有約定利息,則應依照民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利率管理條例所提到的放款利率已於2021年底停止使用LIBOR拆借利率作為計算基礎,因此在未來的借款合約中,可能需要針對利率的計算方式進行相應的修改。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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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