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交換所應定期確認其所保有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是否消失,或期限是否屆滿,若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遵守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這部法律或法規的相關資訊。因此,無法提供對第18條的解釋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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