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本行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第六條所定指導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根據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第5條,財團法人如果其在法院登記的財產總額達到新臺幣一億元或年度收入總額達到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則有以下相關規定: - 財團法人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報中央銀行備查。 - 財團法人的財務報表需經由會計師查核簽證。 - 財團法人應遵守中央銀行所訂定的誠信經營規範。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財團法人在財務管理和運營方面有適當的控制系統和監督機制,並促使誠信經營。根據這些規範,中央銀行有權要求財團法人提供相關的財務和監管資料,確保其合規運營。在進行會計核查時,會計師將審查財團法人的財務報表,以確保其準確性和合規性。 [參考資料] - 中央銀行財團法人法規劃班. (2016). 財團法人法實務應用手冊. 中央銀行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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