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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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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團法人經本行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指定者,其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酬之支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該等人員之薪資及獎金,得參照公營金融事業機構標準訂定,送本行備查。 二、該等人員之薪資基準,不得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 三、該等人員之獎金,以每人每年提撥四點四個月薪給為總獎金提撥上限。
  2. 2.前項經指定之財團法人,其董事、監察人兼職費之支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軍公教人員兼任者: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辦理。 二、軍公教人員兼任者:比照前款之支給表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第8條的規定: 1. 財團法人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薪酬安排應遵循以下規定: a. 薪資及獎金可以參考公營金融事業機構的標準訂定,需提交給中央銀行進行審查。 b. 薪資基準不得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 c. 獎金上限為每人每年提撥四點四個月薪酬。 2. 被指定的財團法人的董事和監察人的兼職費用安排應遵循以下規定: a. 如果是軍公教人員兼任,則按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用支給表的規定辦理。 b. 如果是非軍公教人員兼任,則參照前一款的支給表的規定辦理。 這些規定的依據來自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最新的資料可以參考中央銀行的官方網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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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第 8 條規定:「財團法人經本行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指定者,其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酬之支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