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第8條的規定: 1. 財團法人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薪酬安排應遵循以下規定: a. 薪資及獎金可以參考公營金融事業機構的標準訂定,需提交給中央銀行進行審查。 b. 薪資基準不得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 c. 獎金上限為每人每年提撥四點四個月薪酬。 2. 被指定的財團法人的董事和監察人的兼職費用安排應遵循以下規定: a. 如果是軍公教人員兼任,則按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用支給表的規定辦理。 b. 如果是非軍公教人員兼任,則參照前一款的支給表的規定辦理。 這些規定的依據來自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最新的資料可以參考中央銀行的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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