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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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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科目應依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科(項)目參考表(如附件)訂定,具特殊業務需要者,得另予增訂,於會計制度中編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5條規定,會計科目應根據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科目參考表訂定,並且特殊業務需要時可以增加科目。具體而言,根據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科目參考表的要求和指引來確定相關的會計科目。此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在進行會計處理和財務報告編製時能夠根據特殊業務的需要增訂相關的會計科目。這個準則可以幫助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更有效地進行財務管理和報告。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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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5 條規定:「會計科目應依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科(項)目參考表(如附件)訂定,具特殊業務需要者,得另予增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