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應設置會計帳簿目錄,記明其設置使用之帳簿名稱、性質、啟用停用日期,由財團法人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根據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4 條,財團法人應設置會計帳簿目錄,並記明帳簿的名稱、性質以及啟用停用日期。此準則要求財團法人的負責人和經辦會計人員在目錄上簽名或蓋章。 根據我找到的最新資料,這項準則的目的在於確保財團法人具備正確、完整的會計帳簿,以便準確編製財務報告。目錄的建立可以幫助管理人員和會計人員追蹤和管理財務資料的使用情況。目錄中應該記明每個帳簿的名稱、性質以及使用和停用的日期。 舉個例子,假設一個財團法人要設立一個名為「現金帳簿」的帳簿,該帳簿的性質是紀錄財團法人的現金收入和支出。該財團法人的負責人和經辦會計人員會在目錄上簽名或蓋章,以表示他們同意設置和使用這個帳簿。同樣,目錄還應包括該帳簿的啟用日期,以及在需要時停用該帳簿的日期。 這是根據中央銀行主管的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解釋,確保財團法人在會計處理和財務報告方面遵守相應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