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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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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負債表日起至財務報告通過日止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項,應於財務報告揭露: 一、淨值或基金結構之變動。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四、業務規模或政策之重大變動。 五、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六、重大災害之損失。 七、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八、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九、組織之重要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政府法令變更所生之重大影響。 十一、其他足以影響未來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重要事件或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7條,財務報告應在資產負債表日起至財務報告通過日止所發生的以下期後事項進行揭露: 1. 淨值或基金結構的變動。 2. 鉅額長短期債款的舉借。 3. 主要資產的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4. 業務規模或政策的重大變動。 5. 對其他事業的主要投資。 6. 重大災害的損失。 7. 重要訴訟案件的進行或終結。 8. 重要契約的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9. 組織的重要調整和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 10. 政府法令變更對未來產生的重大影響。 11. 其他足以影響未來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和現金流量的重要事件或措施。 根據《中央銀行發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021年修訂版),該準則的目的是確保主管機關所持有的財務報告準確、可靠,並且能夠提供對利害關係人有用的信息。在揭露期後事項時,應該報告這些相關的事件或措施的性質、金額和可能的影響。例如,如果公司經歷了一次重大災害造成的損失,財務報告應該揭露這個災害事件的性質、造成的損失金額以及可能對公司未來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的影響。這將有助於投資者和其他利害關係人更好地理解公司的營運狀況和風險。

  • 揭露名詞
  • 撤銷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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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7 條規定:「資產負債表日起至財務報告通過日止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項,應於財務報告揭露: 一、淨值或基金結構之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