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根據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8條,該準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開始生效。根據該條款,本準則的適用對象是中央銀行主管的財團法人,它們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遵守這些準則。具體適用範圍、應遵行事項和其他相關事項可以從該準則的其他條款和規定中找到進一步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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