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8 條規定了關於原始憑證的一些內容。 根據該條第1項,原始憑證的格式除了外來憑證外,內部和對外憑證的格式應該根據法律、習慣或業務需求進行自行設計。這意味著憑證的形式和內容可以根據情況進行調整。 根據該條第2項,外來憑證和對外憑證應該記載以下事項,並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1)憑證名稱,(2)日期,(3)交易雙方名稱和地址或統一編號,(4)交易內容和金額。 該條第3項指出內部憑證應由財團法人根據事實和金額自行製存。這意味著內部憑證的製作和存儲可以由財團法人自行決定,以確保財務報告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憑證的形式和內容能夠滿足法律、習慣和業務需求,並提高財務報告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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