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財團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根據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第1項,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財團法人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并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然而,對於整理結算及結算後的轉入帳目等事項,可以不檢附原始憑證。 2.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財團法人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根據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第2項,如果因事實上的限制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因意外事故而毀損、缺少或滅失,財團法人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并由財團法人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作為記帳的依據。 3.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財團法人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 根據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第3項,如果無法取得原始憑證的會計事項,財團法人負責人可以要求經辦及主管該事項的人員進行分別或共同的證明。這樣做可以確保對於無法取得原始憑證的會計事項有足夠的證明來支持記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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