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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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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會計憑證、帳簿、重要備查簿及財務報告等之保管及銷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種會計憑證,應自年度決算報本行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其屆滿保存年限如需銷毀時,除有關債權、債務未了者外,應報本行同意後,始得銷毀。 二、各種會計帳簿、重要備查簿及財務報告等,應自年度決算報本行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其屆滿保存年限如需銷毀時,應報本行同意後,始得銷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各種會計憑證、帳簿、重要備查簿及財務報告等的保管及銷毀,有以下規定: 1. 各種會計憑證應自年度決算報本行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在保存年限屆滿時,除了涉及尚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外,必須經過本行同意後方可進行銷毀。 2. 各種會計帳簿、重要備查簿及財務報告等應自年度決算報本行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在保存年限屆滿時,必須經過本行同意後方可進行銷毀。 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會計憑證、帳簿和財務報告等文件的保存完整性和可供查閱性。根據這些規定,保存期限是五年和十年,並且在銷毀之前需要獲得相關機構的許可。 參考資料: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

  • 債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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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6 條規定:「各種會計憑證、帳簿、重要備查簿及財務報告等之保管及銷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種會計憑證,應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