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參考資料,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5 條包含以下兩項規定: 1.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財團法人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根據第 5 條第 1 項規定,財團法人的財務報告應該以公允方式呈現該法人的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和現金流量。這意味著財務報告必須提供真實、公允和客觀的資訊,以便利害關係人能夠做出正確的判斷和決策。此規定強調了財務報告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並要求報告不得具有誤導性。 2.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行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並將調整更正後之財務報告,報本行備查。 根據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如果財務報告違反了本準則或其他相關規定,中央銀行會通知有關財團法人進行調整和更正。財團法人應該遵從中央銀行的通知,進行必要的調整和更正。並且,調整和更正後的財務報告應提交給中央銀行進行備查。 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財團法人的財務報告能夠提供準確和可靠的資訊,以協助利害關係人做出明智的判斷和決策。這些規定的遵守對於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可靠性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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