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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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報義務人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未辦理新臺幣結匯者,以銀行業掣發之其他交易憑證視同申報書。
- 2.申報義務人應對銀行業掣發之其他交易憑證內容予以核對,如發現有與事實不符之情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本行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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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14 條規定,未辦新臺幣結匯者,以銀行掣發的其他交易憑證視同申報書,申報人並負核對與申請更正義務。
Q · 外幣沒換成台幣的交易,到底要不要申報?
要,銀行給的交易憑證就視同你的申報書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14 條第一項,未辦理新臺幣結匯的外匯收支或交易,以銀行業掣發的其他交易憑證視同申報書,申報義務並未因為沒結匯而消失。同條第二項要求申報義務人核對憑證內容,發現與事實不符時,應檢附證明文件經由銀行向央行申請更正。
深度解讀
你以為只有換成新臺幣的外匯才要申報?這條打破這個盲點。當你的外匯收支或交易「沒有」結成新臺幣(例如外幣帳戶之間的調度、以外幣直接交割的交易),銀行掣發給你的那張「其他交易憑證」,在法律上就被視同你的申報書。意思是你沒填任何申報表,但那張憑證已經幫你完成了申報這件事。既然它等於你的申報,責任也跟著來:你必須核對憑證上的內容,一旦發現和事實不符,要主動檢附證明文件、經由銀行向央行申請更正。很多人拿到這張憑證隨手一收,從不知道它有申報書的法律地位,也不知道核對它是自己的義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 義務人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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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