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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報義務人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未辦理新臺幣結匯者,以銀行業掣發之其他交易憑證視同申報書。
  2. 申報義務人應對銀行業掣發之其他交易憑證內容予以對,如發現有與事實不符之情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本行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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