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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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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義務人故意不為申報、申報不實,或受查詢而未於限期內提出說明或為虛偽說明者,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外匯申報義務人故意不申報、申報不實或受查詢逾期未說明,依管理外匯條例第20條第1項處新臺幣3萬至60萬元罰鍰,受罰的是申報義務人而非銀行。

Q · 結匯申報書填錯用途會怎樣?罰的是誰?

故意填不實最高罰60萬,罰申報義務人不是銀行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6條,申報義務人故意不申報、申報不實,或受央行查詢逾期未說明、虛偽說明者,依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關鍵在「故意」二字:單純筆誤或行員代填出錯有爭執空間,蓄意美化用途則跑不掉;受罰主體是辦理結匯、在申報書上負責內容的人或公司,不是銀行。

深度解讀

銀行櫃台遞給你的那張結匯申報書,多數人三秒鐘就簽完,把它當成跟簽收掛號信差不多的流程。但這條告訴你:那張紙是有法律後座力的。只要你是申報義務人,故意不申報、把匯款性質填成假的、或是央行事後來函查詢你卻拖過期限不回、亂回,依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重點在「故意」兩個字:純粹的筆誤或行員代填出錯,跟蓄意美化用途是兩回事,前者有爭執空間,後者跑不掉。讀懂這條的人,下次填申報書會把匯款性質寫對,收到央行查詢函會當天處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 義務人名詞
  • 故意名詞
  • 第二十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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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16 條規定:「申報義務人故意不為申報、申報不實,或受查詢而未於限期內提出說明或為虛偽說明者,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