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報義務人故意不為申報、申報不實,或受查詢而未於限期內提出說明或為虛偽說明者,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