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7條,如果銀行欲兼營外幣計價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業務或境內募集發行外幣計價之共同信託基金業務,必須事先向主管機構(即本行)申請許可,並檢附以下文件: 1. 主管機關核准文件:首次設置外幣計價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或募集發行外幣計價共同信託基金的,需要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但如果是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需在申請函中敘明)或首次設置外幣計價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的,則免附此文件。 2. 管理及運用計畫或募集發行計畫書:首次設置外幣計價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的需檢附管理及運用計畫,而首次檔共同信託基金的則需檢附募集發行計畫書。 3. 董事會決議辦理本項業務議事錄或外國銀行總行(或區域總部)授權書:需提供本國銀行或農業金庫的董事會決議辦理該業務的議事錄,或外國銀行總行(或區域總部)的授權書。 4. 法規遵循聲明書:需要提供一份聲明書,確保銀行將遵守相關法規。 5. 其他本行要求之文件:如果本行有其他要求的文件,也需要一併提供。 一旦銀行獲得本行的許可,在之後無需再逐案向本行申請許可。 參考資料: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7條. (2004). Retrieved from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31&parentpath=0,2&mcustomize=lawmsg_laws_detail.jsp&l_id=916&pfolio_id=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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