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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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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指定銀行兼營信託業辦理外幣計價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業務或於境內募集發行外幣計價之共同信託基金業務者,應於首次設置或募集發行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一、主管機關准文件,但設置外幣計價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且限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稱之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應於申請函文敘明)或募集發行外幣計價共同信託基金者免附。 二、首次設置外幣計價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管理及運用計畫或首檔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計畫書。 三、本國銀行及農業金庫董事會決議辦理本項業務議事錄或外國銀行總行(或區域總部)授權書。 四、法規遵循聲明書。 五、其他本行要求之文件。
  2. 2.指定銀行辦理前項業務經本行許可後,後無須再逐案向本行申請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7條,如果銀行欲兼營外幣計價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業務或境內募集發行外幣計價之共同信託基金業務,必須事先向主管機構(即本行)申請許可,並檢附以下文件: 1. 主管機關核准文件:首次設置外幣計價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或募集發行外幣計價共同信託基金的,需要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但如果是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需在申請函中敘明)或首次設置外幣計價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的,則免附此文件。 2. 管理及運用計畫或募集發行計畫書:首次設置外幣計價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的需檢附管理及運用計畫,而首次檔共同信託基金的則需檢附募集發行計畫書。 3. 董事會決議辦理本項業務議事錄或外國銀行總行(或區域總部)授權書:需提供本國銀行或農業金庫的董事會決議辦理該業務的議事錄,或外國銀行總行(或區域總部)的授權書。 4. 法規遵循聲明書:需要提供一份聲明書,確保銀行將遵守相關法規。 5. 其他本行要求之文件:如果本行有其他要求的文件,也需要一併提供。 一旦銀行獲得本行的許可,在之後無需再逐案向本行申請許可。 參考資料: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7條. (2004). Retrieved from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31&parentpath=0,2&mcustomize=lawmsg_laws_detail.jsp&l_id=916&pfolio_id=211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法規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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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指定銀行兼營信託業辦理外幣計價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業務或於境內募集發行外幣計價之共同信託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