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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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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銀行兼營信託業辦理新臺幣或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一、主管機關准文件。 二、本國銀行及農業金庫董事會決議辦理本項業務議事錄或外國銀行總行(或區域總部)授權書。 三、法規遵循聲明書。 四、款項收付幣別及結匯流程說明。 五、其他本行要求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6 條,銀行如欲兼營信託業辦理新台幣或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應向主管機關申請並檢附相關文件,其中包括以下內容: 1. 主管機關核准文件:銀行需提供主管機關核准的文件,以證明其符合執行該業務的資格和條件。 2. 董事會決議辦理本項業務議事錄或授權書:銀行需提供本國銀行或農業金庫董事會的決議辦理該業務的議事錄,或是外國銀行總行(或區域總部)的授權書,以證明其具有合法權限。 3. 法規遵循聲明書:銀行需提交一份聲明書,確認其將遵守相關法規,並確保業務運作符合法律要求。 4. 款項收付幣別及結匯流程說明:銀行需提供相關文件,說明其在收付款項和結匯方面所使用的貨幣種類及相關流程。 5. 其他本行要求之文件:除以上文件外,銀行可能還需提供其他滿足本行要求的文件。 以上所述資訊可以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所公布的《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和其他相關法規以及指引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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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指定銀行兼營信託業辦理新臺幣或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