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指定銀行經由國內結算機構辦理外幣清算業務,應向本行申請許可為外幣清算銀行。
- 指定銀行為前項之申請時,應於本行所定期限內,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及說明,由本行審酌後,擇優許可一家銀行辦理: 一、辦理外幣清算業務之營業計畫書。 二、會計師最近一期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三、其他有利於辦理外幣清算業務之說明。
- 前項期限,由本行另行通告。
- 經本行許可之外幣清算銀行,其辦理外幣清算業務得具有自該業務開辦日起五年之專營期。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