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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外匯業務之申請及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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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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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銀行經由國內結算機構辦理外幣清算業務,應向本行申請許可為外幣清算銀行。
指定銀行為前項之申請時,應於本行所定期限內,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及說明,由本行
審酌
後,擇優許可一家銀行辦理: 一、辦理外幣清算業務之營業計畫書。 二、會計師最近一期查
核
簽證之財務報告。 三、其他有利於辦理外幣清算業務之說明。
前項期限,由本行另行通告。
經本行許可之外幣清算銀行,其辦理外幣清算業務得具有自該業務開辦日起五年之專營期。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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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外匯業務之申請及開辦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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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外匯業務之經營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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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人民幣業務之管理 §5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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