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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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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指定銀行經由國內結算機構辦理外幣清算業務,應向本行申請許可為外幣清算銀行。
  2. 2.指定銀行為前項之申請時,應於本行所定期限內,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及說明,由本行審酌後,擇優許可一家銀行辦理: 一、辦理外幣清算業務之營業計畫書。 二、會計師最近一期查簽證之財務報告。 三、其他有利於辦理外幣清算業務之說明。
  3. 3.前項期限,由本行另行通告。
  4. 4.經本行許可之外幣清算銀行,其辦理外幣清算業務得具有自該業務開辦日起五年之專營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雖然無法找到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5條的具體內容,但可以推測該條款與指定銀行辦理外幣清算業務有關。根據參考資料中提及的法律見解,指定銀行在辦理外幣清算業務時需要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成為外幣清算銀行。申請時需要提交外幣清算業務的營業計畫書、財務報告以及其他有利於辦理該業務之說明。許可的有效期限則由中央銀行另行通告。此外,被允許進行外幣清算業務的指定銀行可能具有五年的專營期。 儘管找不到具體的法條內容,但參考資料提供了法律見解,這些見解為解釋該研究案例提供了某些指引。

  • 審酌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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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指定銀行經由國內結算機構辦理外幣清算業務,應向本行申請許可為外幣清算銀行。指定銀行為前項之申請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