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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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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指定銀行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之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參加國內金融訓練機構舉辦之衍生性商品及風險管理課程時數達六十小時以上且取得合格證書,課程內容須包括外匯衍生性商品交易理論與實務、相關法規、會計處理及風險管理。 二、在國內外金融機構相關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實習一年。 三、曾在國內外金融機構有半年以上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之實際經驗。
  2. 2.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推介工作之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須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具備前項資格條件之一。 二、通過國內金融訓練機構舉辦之結構型商品銷售人員資格測驗並取得合格證書。 三、通過國內金融訓練機構舉辦之衍生性金融商品銷售人員資格測驗並取得合格證書。
  3. 3.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之交易、行銷業務、風險管理、交割、會計之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法令遵循人員、稽人員,及外匯衍生性商品推介之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每年應參加衍生性商品教育訓練課程時數達六小時以上;其中參加國內金融訓練機構舉辦之衍生性商品相關法規或缺失案例課程,不得低於應達訓練時數之二分之一。
  4. 4.指定銀行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之人員應具專業能力,並應訂定專業資格條件及訓練制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中規定了指定銀行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的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的資格條件。根據該條,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 參加國內金融訓練機構舉辦的衍生性商品及風險管理課程時數達60小時以上且取得合格證書,課程內容須包括外匯衍生性商品交易理論與實務、相關法規、會計處理及風險管理。 2. 在國內外金融機構相關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實習一年。 3. 曾在國內外金融機構有半年以上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之實際經驗。 此外,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推介工作的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也需要符合相應的資格條件。根據該條的規定,推介工作的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需要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 具備前述指定銀行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之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的資格條件之一。 2. 通過國內金融訓練機構舉辦的結構型商品銷售人員資格測驗並取得合格證書。 3. 通過國內金融訓練機構舉辦的衍生性金融商品銷售人員資格測驗並取得合格證書。 此外,根據該條的規定,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的交易、行銷、風險管理、交割、會計等人員以及法令遵循人員、稽核人員,以及外匯衍生性商品推介的人員,每年應參加衍生性商品教育訓練課程時數達6小時以上。其中,參加國內金融訓練機構舉辦的衍生性商品相關法規或缺失案例課程,不得低於應達訓練時數的一半。 根據上述法條規定,在指定銀行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的人員應具備專業能力,並制定專業資格條件和訓練制度。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21),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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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指定銀行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之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