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3條,指定銀行在向本行申請許可辦理某項商品時,需要提交以下文件:法規遵循聲明書、本國銀行及農業金庫董事會決議辦理本項商品的議事錄或外國銀行總行(或區域總部)的授權書、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資歷表、風險預告書、商品簡介、作業準則以及風險管理相關文件。 如果指定銀行向本行函報備查辦理提供某項服務,則需要提交以下文件: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本國銀行及農業金庫董事會決議辦理提供該項服務的議事錄或外國銀行總行(或區域總部)的授權書、依相關規定訂定的授權準則。 另外,如果指定銀行向本行函報備查辦理某項商品,則需要在辦理首筆交易後一週內提交產品說明書(其中需要列出已實際交易過的內容,包括交易日、交割日、到期日、名目本金、執行價或其他相關指標、參數等),並且需要提交第一項規定的文件。需要等收到本行的備查函後方可繼續辦理該項商品。 最後,如果指定銀行向本行函報備查辦理提供某項服務,則需要在開辦該項服務後一週內提交主管機關核准函及前三項文件。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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