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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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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指定銀行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後,得不經申請逕行辦理下列外匯衍生性商品: 一、遠期外匯交易(不含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交易)。 二、換匯交易。 三、依規定已得辦理未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連結同一風險標的,透過相同交易契約之再行組合,但不含對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之客戶辦理涉及外匯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 四、國內指定銀行間及其與國外銀行間辦理未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 五、以期貨交易人身分辦理未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國內外期貨交易契約。
  2. 2.指定銀行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後,辦理下列外匯衍生性商品,應依下列類別,向本行申請許可或函報備查: 一、開辦前申請許可類: (一)尚未開放或開放未滿半年及與其連結之外匯衍生性商品。 (二)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交易。 (三)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 (四)代客操作外幣保證金交易。 二、開辦前函報備查類:指定銀行總行授權其指定分行辦理推介外匯衍生性商品。 三、開辦後函報備查類: (一)開放已滿半年且未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 (二)對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辦理尚未開放或開放未滿半年,且未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並符合其主管機關相關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准辦理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資訊及諮詢服務,其連結標的不得涉及國內利率、匯率、股權、指數、商品、信用事件、固定收益或其他利益。
  3. 3.如因經營受託買賣、簽訂信託契約、全權委託契約、投資型保單或私募基金等,並以專業機構投資人名義進行前項第三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交易者,其委託人、要保人或應募人亦應為專業機構投資人或高淨值投資法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2條,指定銀行在獲得中央銀行許可後,得辦理不需申請的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包括遠期外匯交易、換匯交易、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已辦理但未涉及新台幣匯率的外匯衍生性商品、國內指定銀行間及與國外銀行間辦理的未涉及新台幣匯率的外匯衍生性商品、以及以期貨交易人身分辦理的未涉及新台幣匯率的國內外期貨交易契約。 此外,指定銀行在獲得中央銀行許可後,若要辦理下列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則需要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或函報備查: - 開辦前申請許可類:這包括尚未開放或開放未滿半年及與其連結之外匯衍生性商品、無本金交割新台幣遠期外匯交易、涉及新台幣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以及代客操作外幣保證金交易。 - 開辦前函報備查類:這指的是指定銀行總行授權其指定分行辦理推介外匯衍生性商品。 - 開辦後函報備查類:這包括開放已滿半年且未涉及新台幣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對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辦理尚未開放或開放未滿半年且未涉及新台幣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且需符合其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以及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資訊及諮詢服務,但該服務的連結標的不得涉及國內利率、匯率、股權、指數、商品、信用事件、固定收益或其他利益。 最後,如果指定銀行在執行前項第三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交易時,是以專業機構投資人的名義進行的,那麼委託人、要保人或應募人也必須是專業機構投資人或高淨值投資法人。 依據最新資料,我查到的參考資料包括《銀行法》、《中央銀行法》、《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交易業務規則》等相關法規文件。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要保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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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指定銀行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後,得不經申請逕行辦理下列外匯衍生性商品: 一、遠期外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