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2條,指定銀行在獲得中央銀行許可後,得辦理不需申請的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包括遠期外匯交易、換匯交易、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已辦理但未涉及新台幣匯率的外匯衍生性商品、國內指定銀行間及與國外銀行間辦理的未涉及新台幣匯率的外匯衍生性商品、以及以期貨交易人身分辦理的未涉及新台幣匯率的國內外期貨交易契約。 此外,指定銀行在獲得中央銀行許可後,若要辦理下列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則需要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或函報備查: - 開辦前申請許可類:這包括尚未開放或開放未滿半年及與其連結之外匯衍生性商品、無本金交割新台幣遠期外匯交易、涉及新台幣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以及代客操作外幣保證金交易。 - 開辦前函報備查類:這指的是指定銀行總行授權其指定分行辦理推介外匯衍生性商品。 - 開辦後函報備查類:這包括開放已滿半年且未涉及新台幣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對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辦理尚未開放或開放未滿半年且未涉及新台幣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且需符合其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以及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資訊及諮詢服務,但該服務的連結標的不得涉及國內利率、匯率、股權、指數、商品、信用事件、固定收益或其他利益。 最後,如果指定銀行在執行前項第三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交易時,是以專業機構投資人的名義進行的,那麼委託人、要保人或應募人也必須是專業機構投資人或高淨值投資法人。 依據最新資料,我查到的參考資料包括《銀行法》、《中央銀行法》、《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交易業務規則》等相關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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