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指定銀行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各項外匯業務之經辦及覆核人員,應有外匯業務執照或具備下列資格: 一、經辦人員須有三個月以上相關外匯業務經歷。 二、覆核人員須有六個月以上相關外匯業務經歷。
- 指定銀行之分行經許可僅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者,其經辦及覆核人員,應有五個營業日以上之相關外匯業務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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