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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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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指定銀行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各項外匯業務之經辦及覆人員,應有外匯業務執照或具備下列資格: 一、經辦人員須有三個月以上相關外匯業務經歷。 二、覆核人員須有六個月以上相關外匯業務經歷。
  2. 2.指定銀行之分行經許可僅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者,其經辦及覆核人員,應有五個營業日以上之相關外匯業務經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管理外匯業務辦法第11條,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的經辦和覆核人員需要具備外匯業務執照或相關外匯業務經歷。經辦人員至少需要有三個月以上的相關外匯業務經歷,而覆核人員則需要有六個月以上的相關外匯業務經歷。 如果指定銀行的分行只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則其經辦和覆核人員需要有五個營業日以上的相關外匯業務經歷。 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辦理外匯業務的銀行人員具備必要的知識和經驗,以確保業務運作的正確性和安全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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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指定銀行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各項外匯業務之經辦及覆核人員,應有外匯業務執照或具備下列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