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管理外匯業務辦法第11條,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的經辦和覆核人員需要具備外匯業務執照或相關外匯業務經歷。經辦人員至少需要有三個月以上的相關外匯業務經歷,而覆核人員則需要有六個月以上的相關外匯業務經歷。 如果指定銀行的分行只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則其經辦和覆核人員需要有五個營業日以上的相關外匯業務經歷。 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辦理外匯業務的銀行人員具備必要的知識和經驗,以確保業務運作的正確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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