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銀行之分行申請許可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各項外匯業務,本國銀行及農業金庫應由其總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以下簡稱外國銀行)應由臺北分行備文敘明擬辦理業務範圍,並檢附該分行營業執照影本及經辦與覆核人員資歷。
根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0條,指定銀行的分行如果要申請許可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的外匯業務,本國銀行的分行和農業金庫的分行應該要提供其總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以下簡稱外國銀行)應該要提供臺北分行相關業務範圍的書面敘明,並附上該分行的營業執照影本以及辦理和審核該業務的人員的資歷。 參考資料: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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