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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外匯業務之申請及開辦
>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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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銀行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提供外匯服務,應符合
主管機關
所定有關自動化服務設備之服務項目範圍,以及相關作
業
安全控管規範,並於提供各項外匯服務項目前檢附作業說明,函報本行備查。
嗣後
作業說明若有涉及匯率
適
用原則及
揭露
方式、外匯申報方式之變動,或縮減提供之外匯服務項目者,應於變動前函報本行備查。
指定銀行應自行控管維護自動化服務設備所隸屬之單位名稱、設置地點及設備之增減變動資料,並留存紀錄備查。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外匯業務之申請及開辦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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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外匯業務之經營 §2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人民幣業務之管理 §5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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