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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指定銀行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提供外匯服務,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有關自動化服務設備之服務項目範圍,以及相關作安全控管規範,並於提供各項外匯服務項目前檢附作業說明,函報本行備查。嗣後作業說明若有涉及匯率用原則及揭露方式、外匯申報方式之變動,或縮減提供之外匯服務項目者,應於變動前函報本行備查。
  2. 指定銀行應自行控管維護自動化服務設備所隸屬之單位名稱、設置地點及設備之增減變動資料,並留存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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