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8條的規定,指定銀行在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受理顧客辦理外匯業務時,需要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有關自動化服務設備能提供的服務項目,以及相關作業安全控管規範。並且在提供各項外匯服務項目之前,必須檢附作業說明以及敘明自動化服務設備所隸屬之單位名稱及設置地點,函報本行備查。 此外,若後續作業說明有關涉及匯率適用原則及揭露方式、外匯申報方式等方面的變動,或者縮減提供的外匯服務項目,應在變動前函報本行備查。 另外,指定銀行如果需要新增或裁撤自動化服務設備來辦理外匯業務,則僅需要備文敘明自動化服務設備所隸屬之單位名稱及設置或裁撤地點,並在設置或裁撤後的一週內函知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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