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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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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受理顧客透過電子或通訊設備辦理外匯務,應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定有關銀行得辦理之電子銀行業務範圍,並向本行申請許可。但其受理範圍符合本行規定者,得逕行辦理或函報本行備查。
  2. 2.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依前項規定向本行申請許可時,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作業說明。 二、匯款性質分類項目。 三、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總及資訊部門最高主管聲明書。 四、防範顧客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法規義務之管控措施。但未涉及新臺幣結匯者,免附。
  3. 3.指定銀行依第一項規定向本行函報備查時,應檢附前項書件及銀行系統辦理外匯業務作業流程自行模擬測試報告。
  4. 4.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辦理第一項業務,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其系統應具備檢核匯款分類之功能,以及控管人民幣兌換或匯款至大陸地區規定之機制。 二、提供顧客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以下簡稱申報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者,其系統應於向本行申請許可或函報備查前通過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連結測試。 三、其他本行為妥善管理第一項業務所為之規定。
  5. 5.純網路銀行受理顧客透過電子或通訊設備辦理新臺幣結匯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交易,應提供申報義務人依申報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
  6. 6.第一項得向本行函報備查或逕行辦理之規定及第四項第三款之其他規定,由本行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了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受理顧客透過電子或通訊設備辦理外匯業務的相關事項。根據這條規定,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在進行相關業務時,需要申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的許可。此外,他們還需要準備相關文件,包括作業說明、匯款性質分類項目、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總稽核及資訊部門最高主管聲明書和防範顧客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法規義務之管控措施等。指定銀行向本行函報備查時,還需要附上銀行系統辦理外匯業務作業流程自行模擬測試報告。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在辦理外匯業務的過程中,需要遵循一系列規定,包括系統檢核匯款分類功能、控管人民幣兌換或匯款至大陸地區的機制等。純網路銀行在受理顧客透過電子或通訊設備辦理新台幣結匯交易時,如果金額達到等值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應提供申報義務人依照申報辦法的相關規定利用網際網路進行申報。最後,第一項和第四項的其他規定可以由本行另行訂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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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受理顧客透過電子或通訊設備辦理外匯業務,應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