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了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受理顧客透過電子或通訊設備辦理外匯業務的相關事項。根據這條規定,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在進行相關業務時,需要申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的許可。此外,他們還需要準備相關文件,包括作業說明、匯款性質分類項目、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總稽核及資訊部門最高主管聲明書和防範顧客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法規義務之管控措施等。指定銀行向本行函報備查時,還需要附上銀行系統辦理外匯業務作業流程自行模擬測試報告。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在辦理外匯業務的過程中,需要遵循一系列規定,包括系統檢核匯款分類功能、控管人民幣兌換或匯款至大陸地區的機制等。純網路銀行在受理顧客透過電子或通訊設備辦理新台幣結匯交易時,如果金額達到等值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應提供申報義務人依照申報辦法的相關規定利用網際網路進行申報。最後,第一項和第四項的其他規定可以由本行另行訂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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