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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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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指定銀行於共同營業時間辦理外匯業務,應檢附相關作業說明(含劃分相關交易列報營業當日或次營業日「交易日報」及「外匯部位日報表」等報表之時點)向本行申請許可;業務項目若有變動時,亦同。
  2. 2.指定銀行經本行為前項許可後,所屬指定分行依其作業說明辦理前項外匯業務者,無須再逐案申請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銀行在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外匯業務時,需要向中央銀行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作業說明文件,包括交易日報和外匯部位日報表等報表。如果業務項目有變動,也需要重新申請許可。另外,經中央銀行許可後,指定銀行的分行可以按照所屬指定銀行的作業說明辦理外匯業務,無需再次申請許可。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20條參考資料》等相關法規文件。例如,《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了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的要件,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20條參考資料》則提供了申請許可所需的文件和報表格式。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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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指定銀行於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外匯業務,應檢附相關作業說明(含劃分相關交易列報營業當日或次營業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