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外匯業務之申請及開辦
>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指定銀行於
非
共同營業時間辦理外匯業務,應檢附相關作業說明(含劃分相關交易列報營業當日或次營業日「交易日報」及「外匯部位日報表」等報表之時點)向本行申請許可;業務項目若有變動時,亦同。
指定銀行經本行為前項許可後,所屬指定分行依其作業說明辦理前項外匯業務者,無須再逐案申請許可。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外匯業務之申請及開辦 §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外匯業務之經營 §2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人民幣業務之管理 §5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53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