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銀行在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外匯業務時,需要向中央銀行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作業說明文件,包括交易日報和外匯部位日報表等報表。如果業務項目有變動,也需要重新申請許可。另外,經中央銀行許可後,指定銀行的分行可以按照所屬指定銀行的作業說明辦理外匯業務,無需再次申請許可。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20條參考資料》等相關法規文件。例如,《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了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的要件,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20條參考資料》則提供了申請許可所需的文件和報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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