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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外匯業務之申請及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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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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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
業
以國內自設外匯作業中心處理相關外匯作業時,應於開辦後一週內檢附相關作業說明、作業流程及經辦與覆
核
人員資歷,函報本行備查。
銀行業將外匯業務相關後勤作業委託他人處理,除依
主管機關
規定應事先申請核准之委外作業項目,應檢附委外作業計畫書向本行申請許可外,其餘項目得逕行辦理。
銀行業應將委外作業項目、內容、範圍及受託機構名稱等資料留存紀錄備查。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外匯業務之申請及開辦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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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外匯業務之經營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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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人民幣業務之管理 §5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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