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21條,指定銀行在進行外匯作業時,有兩種方式:一是在國內自設外匯作業中心處理相關作業,這時應在開辦後一週內向本行檢附相關的作業說明、作業流程以及經辦人員和覆核人員的資歷並函報本行備查;二是以其他方式委託代為處理外匯相關後勤作業,這時需要檢附委外作業計畫書向本行申請。申請書件送達本行後,本行在十五日內如果沒有表示不同意,則可以直接進行委外作業。 根據最新資料,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21條中的指定銀行自設外匯作業中心的規定是為了確保銀行在進行外匯作業時能夠有良好的內部控制和管理,並增加對於外匯作業人員的資格要求。另外,檢附委外作業計畫書向本行申請的規定是為了確保銀行在委外作業時能夠有明確的計畫和管理措施,並且需要本行的同意才能進行委外作業。 舉個例子,如果一家銀行決定在內部設立外匯作業中心,他們需要在開辦後一週內向本行提交相關的作業說明、作業流程和經辦人員的資歷,以便本行能夠審核並備查。另外,如果一家銀行決定委外外匯後勤作業,他們需要檢附委外作業計畫書向本行申請。如果申請書件在送達本行之後的十五日內本行沒有表示不同意,則該銀行可以直接進行委外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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