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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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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指定銀行發行外匯金融債券,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並於發行後函報本行備查,嗣後核定範圍或額度內再發行者,除依主管機關規定應申請許可或函報備查者外,無須再函報本行備查。
  2. 2.指定銀行依前項規定向本行函報備查,應於發行後十五個營日內檢附主管機關之准(備)文件及相關說明(含發行日期、金額、發行條件、發行地區或國家及資金運用計畫等)。
  3. 3.指定銀行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於境外發行外匯轉換金融債券、外匯交換金融債券或其他涉及股權之外匯金融債券者,其申請程序依該準則規定辦理,不用前二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22條,銀行要辦理外匯金融債券的發行,必須在發行後一週內向主管機關提供核准文件和相關說明,其中包括發行日期、金額、發行條件、發行地區或國家以及資金運用計畫等。這些文件要函報給本行做備查。不過如果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的規定,在境外發行涉及外匯轉換金融債券、外匯交換金融債券或其他涉及股權的外匯金融債券時,申請程序則要依照該準則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示例: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最新修訂於2017年8月發布)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嗣後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 名詞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法規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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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指定銀行發行外匯金融債券,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並於發行後函報本行備查,惟嗣後於核定範圍或額度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