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22條,銀行要辦理外匯金融債券的發行,必須在發行後一週內向主管機關提供核准文件和相關說明,其中包括發行日期、金額、發行條件、發行地區或國家以及資金運用計畫等。這些文件要函報給本行做備查。不過如果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的規定,在境外發行涉及外匯轉換金融債券、外匯交換金融債券或其他涉及股權的外匯金融債券時,申請程序則要依照該準則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示例: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最新修訂於2017年8月發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