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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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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行對指定銀行辦理尚未開放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於必要時得於許可函中另行訂定辦理該項商品應遵循事項,或授權財團法人臺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洽商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後,就該項商品承作條件、範圍及其他有關業務之處理事項訂定規範,並報本行核定;修正時,亦同。
  2. 2.指定銀行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除依本辦法規定外,並應依其他相關規定及前項規範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3條的規定,答案如下: 1.根據第1項規定,銀行在進行尚未開放的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時,本行可以在許可函中另外訂定辦理該商品的事項,並且有權授權臺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洽商銀行公會,就商品的承作條件、範圍以及其他相關業務的處理事項進行訂定並報告本行核定。如果需要修正,也需要遵循同樣的程序。 2.根據第2項規定,指定銀行在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時,除了要遵守本辦法的規定以外,還應根據其他相關規定和前項的規範進行辦理。 其中參考資料為「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該資料與問題有100%關聯性。

  • 法人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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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本行對指定銀行辦理尚未開放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於必要時得於許可函中另行訂定辦理該項商品應遵循事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