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3條的規定,答案如下: 1.根據第1項規定,銀行在進行尚未開放的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時,本行可以在許可函中另外訂定辦理該商品的事項,並且有權授權臺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洽商銀行公會,就商品的承作條件、範圍以及其他相關業務的處理事項進行訂定並報告本行核定。如果需要修正,也需要遵循同樣的程序。 2.根據第2項規定,指定銀行在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時,除了要遵守本辦法的規定以外,還應根據其他相關規定和前項的規範進行辦理。 其中參考資料為「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該資料與問題有100%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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