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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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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指定銀行辦理外匯存款業務,應參照國際慣例自行訂定並公告最低存款利率。未公告存款天期之利率,指定銀行得參酌相近天期之公告利率與顧客議定。採議定利率者應於公告中告知。
  2. 2.前項公告應於營業廳揭示,並於公開之網站或其他足使公眾知悉之方式揭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4條的規定,指定銀行在辦理外匯存款業務時應自行訂定並公告最低存款利率,並且需要公告存款天期之利率。如果沒有公告存款天期的利率,指定銀行可以參考相近天期的公告利率與客戶進行協商。使用議定利率的情況下,應於公告中告知客戶。這些公告應該在營業廳揭示,在公開的網站或其他公眾可以知曉的方式進行揭露。 依據最新的資料,目前沒有找到具體的範例與此條款有關,因此無法提供相關參考資料。

  • 慣例名詞
  • 公眾名詞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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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34 條規定:「指定銀行辦理外匯存款業務,應參照國際慣例自行訂定並公告最低存款利率。未公告存款天期之利率,指定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