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4條的規定,指定銀行在辦理外匯存款業務時應自行訂定並公告最低存款利率,並且需要公告存款天期之利率。如果沒有公告存款天期的利率,指定銀行可以參考相近天期的公告利率與客戶進行協商。使用議定利率的情況下,應於公告中告知客戶。這些公告應該在營業廳揭示,在公開的網站或其他公眾可以知曉的方式進行揭露。 依據最新的資料,目前沒有找到具體的範例與此條款有關,因此無法提供相關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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