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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外匯業務之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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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3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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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銀行辦理外匯存款業務,應參照國際
慣例
自行訂定並公告最低存款利率。未公告存款天期之利率,指定銀行得參酌相近天期之公告利率與顧客議定。採議定利率者應於公告中告知。
前項公告應於營業廳揭示,並於公開之網站或其他足使
公眾
知悉之方式
揭露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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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外匯業務之申請及開辦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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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外匯業務之經營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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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人民幣業務之管理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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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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