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銀行發行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應以無實體方式為之,相關應遵循事項、辦理方式及報送報表,由本行另定之。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36 條規定了指定銀行發行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的相關事項、辦理方式及報表的遵循事項。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公布的《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36 條中規定指定銀行在發行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時應以無實體方式進行。具體的相關應遵循事項、辦理方式及報送報表由中央銀行另行制定。根據報導,這項管理辦法的目的是為了便利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並確保相關交易的安全性和便捷性。該法條的具體內容和實施細則可參考《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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