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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銀行業與顧客之外匯交易買賣匯率,由各銀行業自行訂定。
  2. 每筆交易金額在一萬美元以下涉及新臺幣之匯率,應於每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以前,在營業場所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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