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法規第37條,銀行業在與顧客進行外匯交易買賣時,買賣匯率由各銀行業自行訂定。此外,根據該條的第2款規定,每筆交易金額在一萬美元以下,且涉及新臺幣的匯率,應該在每個營業日的上午九時三十分之前,在銀行的營業場所揭示。 關於此法規的解釋和參考資料,我目前無法提供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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