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37

快速跳轉
  1. 1.銀行業與顧客之外匯交易買賣匯率,由各銀行業自行訂定。
  2. 2.每筆交易金額在一萬美元以下涉及新臺幣之匯率,應於每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以前,在營業場所揭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第37條,銀行業在與顧客進行外匯交易買賣時,買賣匯率由各銀行業自行訂定。此外,根據該條的第2款規定,每筆交易金額在一萬美元以下,且涉及新臺幣的匯率,應該在每個營業日的上午九時三十分之前,在銀行的營業場所揭示。 關於此法規的解釋和參考資料,我目前無法提供詳細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37 條規定:「銀行業與顧客之外匯交易買賣匯率,由各銀行業自行訂定。每筆交易金額在一萬美元以下涉及新臺幣之匯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