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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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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指定銀行應自行訂定新臺幣與外幣間交易總部位限額,並檢附董事會同意文件(外國銀行則為總行或區域總部核定之相關文件),報本行外匯局同意後實施。
  2. 2.前項總部位限額中,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及新臺幣匯率選擇權二者合計之部位限額,不得逾總部位限額五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了指定銀行在自行訂定新台幣與外幣間交易總部位限額後,需向本行外匯局提交董事會同意文件,經外匯局同意後方可實施。其中,總部位限額中,無本金交割新台幣遠期外匯及新台幣匯率選擇權的部位限額合計不得超過總部位限額的五分之一。 根據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22)。銀行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檢視該法條,可以了解指定銀行在進行外匯業務時,需要先制定新台幣與外幣的交易總部位限額,並取得董事會同意文件後,再提交給本行外匯局進行同意。此外,在總部位限額中,特別規定無本金交割新台幣遠期外匯及新台幣匯率選擇權的部位限額合計不得超過總部位限額的五分之一。 這表示銀行在進行外匯交易時,需要依據自身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制定交易總部位限額,並經相關審批程序後方可實施。同時,銀行需要注意控制無本金交割新台幣遠期外匯及新台幣匯率選擇權的部位限額,確保不會超過總部位限額的五分之一,以控制風險和確保金融穩定。 例如,如果一家銀行的總部位限額為1億新台幣,則無本金交割新台幣遠期外匯及新台幣匯率選擇權的部位限額合計不得超過2000萬新台幣。這意味著銀行在進行這兩類交易時,需要確保其部位不會超過2000萬新台幣,以遵守管理辦法的要求。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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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44 條規定:「指定銀行應自行訂定新臺幣與外幣間交易總部位限額,並檢附董事會同意文件(外國銀行則為總行或區域總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