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43條,指定銀行可以向外匯市場或本行進行外匯的買入與賣出交易,在自訂的限額範圍內也可以持有買超或賣超的部位。此外,指定銀行如果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則應根據國際慣例經由基金會洽商銀行公會後,依照交易規範進行交易,並報經本行備查。 參考資料:《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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