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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指定銀行得向外匯市場或本行買入或賣出外匯,亦得在自行訂定額度內持有買超或賣超部位。
  2. 指定銀行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應遵循基金會洽商銀行公會後,依國際慣例所定並報經本行備查之交易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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