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43

快速跳轉
  1. 1.指定銀行得向外匯市場或本行買入或賣出外匯,亦得在自行訂定額度內持有買超或賣超部位。
  2. 2.指定銀行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應遵循基金會洽商銀行公會後,依國際慣例所定並報經本行備查之交易規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43條,指定銀行可以向外匯市場或本行進行外匯的買入與賣出交易,在自訂的限額範圍內也可以持有買超或賣超的部位。此外,指定銀行如果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則應根據國際慣例經由基金會洽商銀行公會後,依照交易規範進行交易,並報經本行備查。 參考資料:《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持有名詞
  • 慣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43 條規定:「指定銀行得向外匯市場或本行買入或賣出外匯,亦得在自行訂定額度內持有買超或賣超部位。指定銀行參與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