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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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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指定銀行於共同營業時間辦理外匯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筆結匯金額以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或等值外幣者為限。 二、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之外匯交易,應依其檢送之作業說明或本行之規定,列報於營業當日或次營業日之「交易日報」及「外匯部位日報表」。
  2. 2.前項第一款規定,於非指定銀行之銀行業在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及中華郵政公司在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時,準用之。
  3. 3.非指定銀行之銀行業於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前項業務所為之交易,應列報於營業當日或次營業日之「交易日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42條的規定: 1. 指定銀行在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外匯業務,需要遵循以下規定: a. 每筆結匯金額不能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或等值外幣。 b. 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的外匯交易,應根據檢送作業說明或本行規定,報告在當日營業或次營業日的「交易日報」和「外匯部位日報表」中。 2. 非指定銀行的銀行業在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和旅行支票業務,以及中華郵政公司在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一般匯出和匯入匯款業務時,也要適用此規定。 3. 非指定銀行的銀行業在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前述業務所進行的交易,需要報告在當日營業或次營業日的「交易日報」中。 參考資料: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42條,最新修訂日期待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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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42 條規定:「指定銀行於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外匯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筆結匯金額以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