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42條的規定: 1. 指定銀行在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外匯業務,需要遵循以下規定: a. 每筆結匯金額不能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或等值外幣。 b. 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的外匯交易,應根據檢送作業說明或本行規定,報告在當日營業或次營業日的「交易日報」和「外匯部位日報表」中。 2. 非指定銀行的銀行業在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和旅行支票業務,以及中華郵政公司在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一般匯出和匯入匯款業務時,也要適用此規定。 3. 非指定銀行的銀行業在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前述業務所進行的交易,需要報告在當日營業或次營業日的「交易日報」中。 參考資料: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42條,最新修訂日期待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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