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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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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指定銀行發行外匯金融債券,其所募資金應以外幣保留。如需兌換為新臺幣使用,應以換匯交易或換匯換利交易方式辦理;並應依本行規定格式報送報表。
  2. 2.除本行另有規定者外,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之指定銀行,於境內發行外匯金融債券,得連結衍生性商品或為結構型債券。但連結之衍生性商品範圍以第十二條已開放辦理者為限,且不得連結新臺幣匯率、信用事件及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標的。
  3. 3.指定銀行於境外發行外匯轉換金融債券、外匯交換金融債券及其他涉及股權之外匯金融債券,應依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本行其他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41條的規定,以下是對各項款進行的釋義: 1. 第一項規定指出,如果指定銀行發行外匯金融債券,該銀行所募集到的資金應以外幣保留。如果需要將這些資金兌換成新台幣使用,應該以換匯交易或換匯換利交易的方式進行,同時應按照中央銀行的規定格式報送報表。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修正日期:2021年1月8日)。 範例:如果一家指定銀行發行了一筆外幣金融債券,該銀行必須將籌得的外幣保留,如果需要將這筆外幣換成新台幣,應該以換匯交易或換匯換利交易的方式進行,並且按照中央銀行的報表格式報送相關報表。 2. 第二項規定指出,除非中央銀行有其他規定,獲得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的指定銀行,在境內發行外匯金融債券時,可以與衍生性商品進行連結,或者發行結構型債券。但是,連結的衍生性商品範圍應限於第12條開放辦理的範圍,同時不得連結新台幣匯率、信用事件以及第32條第2款第1項至第5項所列的標的。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修正日期:2021年1月8日)。 範例:如果一家獲得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的指定銀行,在境內發行外匯金融債券時,可以與某些衍生性商品進行連結,或者發行結構型債券。但是,連結的衍生性商品範圍應限於第12條開放辦理的範圍,同時不得連結新台幣匯率、信用事件以及第32條第2款第1項至第5項所列的標的。 3. 第三項規定指出,指定銀行在境外發行外匯轉換金融債券、外匯交換金融債券以及其他涉及股權的外匯金融債券時,應適用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及中央銀行的其他規定,不適用第一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修正日期:2021年1月8日)。 範例:如果一家指定銀行在境外發行了一筆外匯轉換金融債券,外匯交換金融債券或者其他涉及股權的外匯金融債券,該銀行應遵守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及中央銀行的其他規定,而不需要適用第一項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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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41 條規定:「指定銀行發行外匯金融債券,其所募資金應以外幣保留。如需兌換為新臺幣使用,應以換匯交易或換匯換利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