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法规,《银行业办理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第48条规定了银行业在报送相关报表时应携带相关单据和附件,并根据需要填写其他相关报表。银行业应在指定的时间内报送相关报表,对于指定银行和中华邮政公司,每日报表应在次营业日中午12点前报送,每月报表应在每月营业结束后的十天内报送。对于非指定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农(渔)会信用部,买卖外币现钞及旅行支票业务交易日报表应在次营业日中午12点前报送。报表的格式、内容、填写说明、报送方式以及附带资料,请根据本行制定的《银行业办理外汇业务作业规范》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参考资料:《银行业办理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第48条(最新修订日期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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