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銀行業報送本辦法規定各種報表時,應檢附相關單證及附件。
  2. 本行外匯局於必要時,得要求銀行業填送其他相關報表。
  3. 銀行業應報送本行外匯局相關報表時間: 一、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 (一)日報表: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 (二)月報表:每月營業終了後十日內。 二、指定銀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交易日報表,於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
  4. 前三項報表之格式、內容、填表說明、報表及檢附資料報送方式,依本行另訂之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