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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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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銀行業報送本辦法規定各種報表時,應檢附相關單證及附件。
  2. 2.本行外匯局於必要時,得要求銀行業填送其他相關報表。
  3. 3.銀行業應報送本行外匯局相關報表時間: 一、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 (一)日報表: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 (二)月報表:每月營業終了後十日內。 二、指定銀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交易日報表,於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
  4. 4.前三項報表之格式、內容、填表說明、報表及檢附資料報送方式,依本行另訂之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银行业办理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第48条规定了银行业在报送相关报表时应携带相关单据和附件,并根据需要填写其他相关报表。银行业应在指定的时间内报送相关报表,对于指定银行和中华邮政公司,每日报表应在次营业日中午12点前报送,每月报表应在每月营业结束后的十天内报送。对于非指定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农(渔)会信用部,买卖外币现钞及旅行支票业务交易日报表应在次营业日中午12点前报送。报表的格式、内容、填写说明、报送方式以及附带资料,请根据本行制定的《银行业办理外汇业务作业规范》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参考资料:《银行业办理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第48条(最新修订日期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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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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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48 條規定:「銀行業報送本辦法規定各種報表時,應檢附相關單證及附件。本行外匯局於必要時,得要求銀行業填送其他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