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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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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審銀行業所送報表,必要時得派員查閱其有關帳冊文卷,或要求於期限內據實提出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49 條,管理機關可以派員查閱銀行業者的帳冊文卷,以審核其送交的報表。在必要的情況下,管理機關也可以要求銀行業者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真實的財務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 可作為參考的相關資料為:《銀行業總檢核手冊》第二冊 - 銀行業務篇(大陸地區從事國際金融業務銀行業總檢核指引(台灣地區參考))第 3 章(外匯業務)第 3 節(報表審核)第 1 項及第 3 項。這些規定指出,管理機關有權派員查看銀行業者的帳冊文卷,並要求其提交相關的財務報告或其他資料。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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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49 條規定:「為審核銀行業所送報表,必要時得派員查閱其有關帳冊文卷,或要求於期限內據實提出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