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審核銀行業所送報表,必要時得派員查閱其有關帳冊文卷,或要求於期限內據實提出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
根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49 條,管理機關可以派員查閱銀行業者的帳冊文卷,以審核其送交的報表。在必要的情況下,管理機關也可以要求銀行業者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真實的財務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 可作為參考的相關資料為:《銀行業總檢核手冊》第二冊 - 銀行業務篇(大陸地區從事國際金融業務銀行業總檢核指引(台灣地區參考))第 3 章(外匯業務)第 3 節(報表審核)第 1 項及第 3 項。這些規定指出,管理機關有權派員查看銀行業者的帳冊文卷,並要求其提交相關的財務報告或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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